根據2006年黑龍江省工資改革的相關政策,如果是事業單位,可以兌現工資。但根據《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78號文[1993]、2號文[1990]、78號文[1993]、5號文[1994],國家機關不得開展職稱工作。凡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實行職稱、工資和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