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於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