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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購進貨物用於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購進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稅法上不視同銷售?會計上視同銷售嗎

1、將購進貨物用於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購進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稅法上不視同銷售,會計上也補視同銷售。

2、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於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