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
貸:吸收存款(本金)等
二《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2011 吸收存款”會計科目: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類別及存款單位,分別“本金”、“利息調整”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2、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存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3、支付的存入資金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庫存現金”等科目,按應轉銷的利息調整金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項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