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申請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註:持證人未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計算社會保險費正常繳費年限的依據。3.持證期間在本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4.在本市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或技師(中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並受聘從事相應崗位工作。註:(1)在本市被評定為中級職稱或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國家中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申請戶口遷移時應符合壹定的市場化評價標準。(2)持證前取得的外省市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視同本市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三)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和律師執業證書,從事專業工作的,也可以申請轉崗。5、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無犯罪記錄及其他不適宜常住戶口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經常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