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某張發票當月已勾選,且未確認,則可以不勾選。如果已經確認,檢查結果不能撤銷。在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的“發票勾選”功能中,如果將已勾選的發票移除,則會取消勾選。對於已勾選的發票,您可以取消勾選。但是,在報告期間,如果您已經在扣款檢查統計模塊中申請統計,系統將鎖定當前期間的檢查操作。如果要繼續勾選發票,可以在取消統計成功後繼續勾選或取消勾選發票;每個納稅期間可以多次檢查和取消檢查。第壹步:在發票抵扣檢查功能中,選擇檢查狀態為“已檢查”。在查詢條件區,選擇檢查日期範圍,點擊〖查詢〗按鈕,查詢當前納稅期間已檢查的發票。第二步:在已勾選的發票中選擇壹張勾選標記為“已勾選”的發票,取消第壹列的勾選狀態,實現對之前勾選操作的取消(發票處理後會轉為未勾選狀態);第三步:在確認本次待核對的發票全部未核對後,點擊“提交”打開未核對信息對話框如下:點擊“確定”確認信息正確,然後保存修改,實現未核對發票。在報告期內,勾選本期和取消勾選本期的操作在申請統計前有效。如果需要繼續勾選,需要取消勾選統計才能執行此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使用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舉報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