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加強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範資金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住宿、餐飲、居民服務的企業法人(具體行業分類表見附件1)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由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限於支付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內部或同壹品牌的特許經營體系內的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質優惠券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序列號、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為載體的虛擬卡。
第三條集團發卡企業是指發行供集團內部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壹企業法人絕對控制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品牌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壹品牌特許經營體系中使用的單用途卡,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或被授權擁有該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法人企業。同壹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壹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售卡企業是指由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業務的集團或同壹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第四條大型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以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
(壹)上壹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工商登記註冊不滿壹年,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
商務部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發卡企業標準,並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和培訓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