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新會計準則的變化:
應交稅金,其他應交科目取消,代之以“應交稅金”,
應交稅費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1)、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各種應交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②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借記管理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借:管理費
貸款:應交稅費-
(3)本科目應按應交稅金進行明細核算。
還應通過設置進項稅、銷項稅、出口退稅、進項稅轉移、已繳稅款等欄目,對應交增值稅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依法繳納經營所得的各種稅費。這些應繳納的稅費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和計提,在繳納前暫時留在企業,形成壹項負債(應上繳國家但尚未上繳的稅費)。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