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存款”和“與上級往來”會計科目分別在什...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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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第五十六條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211號科目暫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臨時發生的應付、暫收和收到不明性質的款項。
2.收到暫存款時,借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沖轉退還或轉作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或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結清的暫存款數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性質、債權單位或款項來源設明細賬。
第212號科目與上級往來
1.本科目核算與上級財政的往來待結算款項。
2.從上級財政借入款或體制結算中發生應上交上級財政款項時,借記“國庫存款”或“上解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轉作上級補助收入數或體制結算中應由上級補給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補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本級財政欠上級財政的款項;借方余額,為上級財政欠本級財政的款項。
4.本科目應及時清理結算,年終未能結清的余額,結轉下年。
5.本科目是往來性質的科目,如發生借方余額,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以負數反映。
有基金預算往來的地區,可按資金性質分設明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