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扣代繳社保的會計分錄為:1。代發工資時代代扣社保的分錄有:借款——支付員工工資;貸款-銀行存款或現金,其他應付款-代扣社保(這是實際代扣的社保部分)。2.公司代員工繳納社保時,分錄為:借方-其他應付款-代扣社保(這是實際代扣的社保部分);貸款-銀行存款或手頭現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