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會計職業,通常包括兩層含義,在不同的場合或語境之下,它可以特指註冊會計師審計事業,也可以特指單位組織內部的會計專門工作,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雖同為“職業”,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二者卻常如同壹對“同命冤家”而處於復雜的關系糾葛當中,並針對會計信息質量等問題而顯示出不同的職業責任觀念。本文擇取泛化的會計職業觀,探討作為壹種專門職業,會計到底應當對誰負責?應當負起哪些責任?怎樣才能適當地負起責任?這是人們應該已經意識到的、卻還沒有來得及小心求證的壹個基本問題。尤其是在新時期復雜的社會經濟環境中,壹方面,諸多責任紛至沓來,令人應接不暇,並夾雜著壹些責任悖論而難以調解;另壹方面,會計從來沒有像今天那樣陷於諸多利益關系的矛盾運動當中,再也不能像過去那樣安於賬房而明哲保身。毫無疑問,壹種更加廣泛的、更深層次上的會計職業責任觀念正處於復雜的嬗變當中,而且這最終將關系到整個會計職業的命運與前程。
壹、關於會計職業責任的認知
責任在現代漢語中的基本含義是分內應做之事以及因沒有做好分內之事而應承擔的後果和義務。而大凡提及會計責任,人們就會習慣性地以為會計基於其不良行為後果而應當承受的責任,並容易讓人聯想起歷史上壹系列觸目驚心的會計舞弊案件而令當事人受到的責罰。這種充滿“怪罪”之意的責任追究,其實多是法律上認定的狹義責任觀,並且在本質上是屬於後顧性的,可以稱之為事後責任,有時候也被稱為消極責任。這種對於會計責任的考察是有壹定局限性的,起碼缺少了反思和改進的意蘊。毫無疑問,如果沒有事先的責任約定以及相應的職責分工,事後的責任擔當就多少有些不分青紅皂白了。進壹步地,即便對於責任有著嚴格的事先約定和事中履行,事後的責任也未必能得到妥善落實,最終結果仍可能差強人意。而我們的會計領域恰恰就在這方面壹度出現困頓,至於那些帶有前瞻性的、未來導向型的責任定位就更加顯得模糊了。這種責任類似於由他人或自我賦予的“職責”,其相應的語詞,常常只是“職責”和“義務”的壹種語言學變形。
壹般而言,會計職業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即會計行為當事人作為某個組織成員,應該負有服務於組織經濟利益的責任。當前主要表現為會計應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和管理體系,強化會計監督,並通過提供企業經營決策有用的信息,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二)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即會計行為當事人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社會契約,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倫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
(三)道德責任
道德責任是會計行為當事人應該遵守社會所期望的或者禁止的而又未寫進法律的某些為社會所普遍認同的價值和慣例,使其行為保持在高於“守法”的水平。
(四)自願責任
自願責任處於自願選擇主動承擔對於組織和社會的義務,使得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發揮,而不是簡單地安分守己和明哲保身。表面上看,上述會計責任的層次劃分有條有理,但實踐中卻可能是壹個復雜的、多元矛盾的責任安排系統,尤其是在當前復雜的社會和組織背景下。這裏有會計人員的責任,也有會計主體的責任,還有會計系統監督者的責任,如審計責任和監管責任等。此外,會計是不是還應具有壹些促成民主治理和社會公益的責任?而且這些責任能否在壹個治理的框架內和諧***處?與會計目標的演化壹脈相承,會計責任也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路向。特別是現代會計在資本市場中的盡情演繹和較之傳統的某種程度的異化,使得會計在履行職責中經常存在以上壹種或者幾種緊張的對立狀態,服務於公司組織目標和對公眾以及自己良心負責之間互為犄角、顧此失彼,並最終導致責任不清而難以讓有關主體真正負起責任來。壹個尤為現實的課題就是,會計職業責任和會計法律責任如何協調?畢竟法律上強調的責任多為公正的價值和義務,而很少關註效率價值問題,而會計並不是為這些法律責任而存在,會計生命力的源泉在於社會的需要以及會計職業本身的效率和價值。會計更重要的責任在於把本職業的“有用性”目標發揚光大,壹味強調會計法律責任容易讓會計職業的發展陷入不求無功、但求無過的“犬儒主義”。真正負責任的會計職業觀念應當把會計責任機制與會計職業的發展方向和歷史定位結合起來,探討會計這門專業、職業“正當”或者“應當”的職責、任務和義務是什麽,以及會計在全面落實其目標定位的過程中如何真正地負起責任來。
二、會計職業責任並不局限於法律責任
從已有的會計、審計研究文獻以及歷來的法律卷宗來看,我們不難發現,人們對於會計責任的認定多為法律責任,而且探討更多的是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即所謂的審計責任。廣義的法律責任壹般可以看成是法律義務的同義詞,而流行的會計法律責任用語則多為狹義的法律責任,它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司法機關來實施的具有強制性的責任。然而,即便放在更廣泛的意義上考察會計法律責任,它也只能規定會計基本的責任和義務。責任壹詞在西方直到18世紀還只是壹個法律範疇,到了19世紀下半葉責任觀念才廣為流行,進入20世紀以來,特別是在二戰以後,責任概念令人矚目地躍升為當代倫理學中的壹個關鍵性範疇,今天它已經跨越其學術邊界而引起廣泛的重視,並成為這個時代的壹種人文需求和精神內核。畢竟法律責任體現的是最低限度的倫理,責任在法律區域之外還大有用武之地。負責任的行為與其說是強制的,倒不如說是誘致性的,它完全可以不打折扣地履行規定的任務,但規定之外還有大量的價值剩余,這其實就被歸結為道德責任問題。現代責任觀顯然同時涵蓋了道德和法律兩個領域。道德責任以道德情感和評價為基礎,主要依靠精神上的自制力,主動對自己的過錯或過失行為承擔不利後果。相比而言,會計法律責任觀是壹種消極的會計責任觀,它體現的往往是最低限度的倫理道德,是壹種比較被動的他律,而不是壹個能動的自律性選擇。而會計道德責任則表現為會計行為主體對於會計責任的自覺認識(責任感、責任心)和行為上的自願選擇。會計職業道德規範講求的就是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責任,而職業道德責任也不能窮盡會計責任,會計還可以有更加高尚的精神追求。例如,在美德引導下的責任,就是超越壹般道德規範要求、在高尚品質下承擔的責任,這有助於塑造理想人格,體現更加卓越的價值。
三、現代會計職業責任超越了受托經濟責任
基於兩權分離而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促進了會計職業的發展演化,也構成獨立審計的前提。但嚴格而言,受托責任是兩權分離情形下公司組織的責任,具體化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公司經理(受托人)的責任,而會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受托責任得以落實的重要手段,而且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也最終通過會計顯現出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受托責任會計學派壹度在會計史上占據著主導地位,至今仍有人堅持認為,這是會計主體首要的、根本性的責任。著名會計學家井尻雄士視受托責任為“復式簿記的核心”。加拿大學者卡特(James Cutt,1980)明確提出受托責任的循環,即把受托經濟責任的確立、認定、解除,然後到再確立的過程,當作會計的目標和會計工作(包括審計)的全部重心所在。張忠民(2005)等人把受托責任循環視為會計的循環,會計的精義就在於受托經濟責任,認定和解除受托經濟責任是會計永恒的主題。把會計責任和會計目標結合起來加以考量,具有其歷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它如同現代會計的目標轉向壹樣,到了20世紀70年代以後在決策有用學派的沖擊之下開始處於下風。會計職業責任已經既成事實地轉向了壹種更加寬泛的社會責任觀念,而不單單是為顯性的委托人的利益服務。簡要地說,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完善,會計最主要的責任形式開始從內部的賬務責任過渡到對外的財務報告責任,其應擔負的主要職責也從反映和解除受托責任逐漸向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偏移。其實在受托責任的語境中,會計責任的意義並沒有得到彰顯。我國過去長期以來,在國有企業內部,主要體現為在實質上“缺位”的國家所有者與企業廠長經理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基於傳統形成的行政序列和等級制,受托方與委托方在權利與義務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差別和不對等性,委托代理雙方因為會計問題發生糾紛和沖突時,壹般根據行政級別加以解決。會計作為企業日常的監督和控制手段,似乎只在乎其崗位責任,即只要在自身工作崗位上不出現營私舞弊或者過錯,大可明哲保身而不用承擔多大的責任。《會計法》的實施雖然在整體上提高了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整個責任體系中基本上還處於從屬地位,也沒有引起各方面的註意和重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會計信息供求呈多元化發展,會計信息的經濟後果顯得更加顯著,各種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圍繞會計信息展開的博弈和因會計而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加大,盡管明顯的“委托代理”關系並不存在,卻無疑加大並深化了會計責任。基於復雜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日益完善的資本市場背景,整個公司的會計責任機制安排已經變得復雜紛呈。例如在安然事發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皮特(2002)於公開場所發表演講指出,“首要的是查出哪些人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對投資者和安然員工造成的可怕損失,誰應該承擔責任,應承擔什麽樣的責任?”而這恐怕是壹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不僅僅是管理當局,包括董事會、內部審計董事會、組織中會計人員,以及準則制定機構、外部監管部門都可能被設入局中。在理想狀態下,會計應該關註復雜治理系統下所有的規範、價值和偏好,這些復雜的反復無常的變量代表著壹些重疊的、沖突的並且不斷發展的責任觀,會計的任務就是在其中小心翼翼地尋求壹種平衡,以盡可能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在相關制度安排中各得其所,並各盡其責。
四、會計職業責任與會計目標、社會期望直接相關
註冊會計師作為壹種昂貴的社會控制工具,其地位和作用已經為人所***識,但人們又普遍認為,註冊會計師並沒有很好地履行其社會責任,而且對於註冊會計師的角色期望並沒有達成***識,至少圈內和圈外的認識是不壹致的。即便會計職業嚴格遵守了職業準則和行業道德規範,卻依然可能難逃連帶責任的命運,例如“深口袋”問題就暴露了會計職業責任履行的困惑。社會要求提供真實的、有價值的會計信息,而對於什麽才是“真實的”,會計界和法律界就有不同的認識,會計壹般追求的是程序真實和過程理性,並指望通過會計技術標準的完善達到結果的真實;而法律上的真實則強調後果真實,也許會計主體和審計部門循規蹈矩地辦事,但卻未必達到了法律和社會所期待的真實性,有時候照樣會被牽涉進虛假陳述的民事訴訟當中而承擔壹定的不利後果。可見,會計的責任遠遠不止是忠實地遵從公認的遊戲規則那麽簡單。普遍的觀點認為,責任既需要外部的控制,更需要職業的進化精神。會計責任不再是簡單的負責和歸責,而更多地表現為社會對於會計職業、行業和會計行為及其後果的壹種期望。除去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專業知識、工作“技藝”都包含有責任的重要成分,即康德所謂的壹種能力責任。毫無疑問,無論會計責任機制的演化方向和定位如何,壹個亙古不變的信條在於責任的履行需要的是知識加良知。會計人或者會計主體有義務並憑其良心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潛能,並在與整個社會的關聯互動中謀求最大限度上的***同信念,有足夠的能力去實現會計目標。毫無疑問,這不僅僅是對責任的外在強化,也體現出會計職業的內在價值。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新時期的會計職業責任主要是從會計目標和會計職業發展定位出發,強化社會經濟秩序和相關制度安排,不斷完善會計的技術知識和職業道德水準,努力謀求會計主體的個體化行為與社會化行為的關聯互動,不斷縮小會計、審計的社會期望差異,進而建立起會計職業責任與角色意識和發展定位相協調的運行體系。如今,無論是會計師行業,還是企業組織內部的會計工作,既然都已經泛化為壹種“職業”,而且這個職業的服務領域已經面向整個社會,即便是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自身的會計行為也變成廣泛的社會性活動,其責任觀念顯然不能再局限於組織內部的行為學觀點。不單單是會計責任主體範圍已經波及到會計系統之外,而且在整個責任體制安排中,個體的作用將越來越有限,“我”將被“我們”、整體以及作為整體的高級行為主體所取代,壹種廣泛的更深層次的會計責任觀念意味著要對壹個復雜的治理網絡中的競爭性規範進行平衡,並最終達成會計發展的根本目標。這顯然是“多元化社會所需要的、富有挑戰性的、並且有時候是英勇的事業”,而這又何嘗不是會計界所有富有責任感的諸位同仁理應承擔的壹種積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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