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第二條,是指單位和個人通過信函、電話、傳真、網絡、走訪等方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以前款所列形式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稱為舉報人;被指控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被稱為被告。檢察官可以實名或匿名舉報。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網上舉報渠道,設置舉報接待場所和舉報箱。同時,稅務機關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稅收違法行為舉報。
《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第十條檢舉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時,應當提供被檢舉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住所)和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盡可能提供被告人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信息等相關證明材料。鼓勵舉報人提供書面舉報材料。
《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走訪形式進行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通過信函、網絡、傳真等方式實名舉報的,檢察官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需要電話實名舉報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檢舉人以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形式舉報。舉報人未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形式舉報的,應當視為匿名舉報。舉報中心可以應來訪實名檢舉人的要求出具回執;多人聯名實名舉報來訪的,應當向其確定的第壹聯系人或者第壹署名人出具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