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動退市
1.主動退市的公司可以隨時向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強制退市的公司只能在交易所規定的間隔期屆滿後向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
2.無論是被動強制退市公司,還是主動退市公司,如果要申請重新上市,都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但從新三板退市後,掛牌公司還可以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甚至“借殼”。如果實施重組或“借殼”,借款人可能滿足三年凈利潤等指標要求,主動退市的公司可以隨時申請重新上市,可以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實實在在的分紅。
3.主動退市的優惠政策不僅體現在重新上市的申請時間間隔上,還體現在重新上市條件、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安排等方面對主動退市公司的優惠政策。,將區分主動退市公司和強制退市公司,並對強制退市公司觸及的不同強制退市指標做出差異化安排。
2.強制退市
1.壹是成本顯著降低,不再需要滿足證監會和交易所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定期備案等。,且公司在法律、會計方面的支出顯著減少,消除了因遵守相關法規而產生的內部成本(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為遵守相關法規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等。);
2.第二,當公開市場無法給公司壹個合適的估值時,退市可以幫助公司實現全部價值,提高公司基於其現金流、收入預測和現金余額獲得外部融資的能力,而不是基於其可能被低估的股價獲得外部融資;
3.第三,私有化讓管理層專註於長期發展目標和戰略,而不是迎合市場的短期預期;
4.四是防止公司業務受到公眾審查,盡量減少公司泄露競爭對手可以利用的敏感信息;
5.第五,增加對公司股東來源的認識和控制,防止惡意收購,降低為其他小股東提供服務的成本;
6.其他企業管理的靈活性;
7.七是降低代理成本。通過退市,公司股權往往會集中在管理層或少數大股東手中,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結合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從而有效解決代理成本問題。
八、八是在市場低迷時,為不屬於收購方的股東提供壹個實現股票價值最大化的機會。
上市公司退市條件
1、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的;
2.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不改正的;
3.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