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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挪用公款去賭石,結果賭成功了,公司發現後報警,贏得錢歸誰?

朋友們好,這個問題很新穎:會計挪了2000萬去堵石頭,還真成功了賺了10億。公司去報警,那麽這個錢和這個事兒怎麽處理呢。今天就和朋友們壹起來分析這個錢歸誰。並探討有沒有其他處理方案。

首先,來分析,公司報警,後這個錢歸誰:

1,挪用公款的會計:挪用的公款去賭石頭,違法在前,這裏面的錢,就是10億,壹分都不會歸他,

很可能還要罰款,空歡喜。

2,公司:有可能,拿回自己的2000萬。之所以說有可能,是因為,這2000萬塊既有可能花了壹些,而賺得10億,又不歸公司,因此,如果會計自己有錢,能補上花的那壹塊,他有可能拿回自己的本金,否則就拿不全。

3,國家:

10億賭石凈賺的錢,除去公司,被挪用部分,所有賺的錢都由國家來沒收。

小結 :公司最多回本,很可能還被處罰,個人壹分沒有,違法處理。

其次,打開思路來探討其他的可能性:

1,公司和個人和解。原來是公司委派他,進行的投資,運氣和資本的完美結合,二壹添作五,雙方全贏。

2,公司報案,賭石錢的會計被抓,10億被罰沒,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不嚴格,受到處罰。

3,會計聽說公司報案(其實不用聽說報案,賺了10億,很可能早已經黃區黃鶴壹去不復返了),逃匿隱藏了,公司被處罰,2000萬等破案再說。

小結 :真的有許多種可能性。

綜上所述:

會計挪用公款2000萬,堵石頭賺10億,50倍的收益,這得多大的幸運。

如果真的公司報案被抓,首先這10億是非法所得會被沒收,會計被依法處理,公司管理不嚴也會受到處罰。

歡迎朋友們來發表觀點,斷案。

那要看對於“不當得利”的法律詮釋了~理論上,他挪用公款是犯罪,該追回該處罰該判刑都沒爭議~

但賭石本身是否不當呢?註意,是賭石,不是賭博~國家對於賭石是不歸於違法的~所以他獲利的方式並無不當~至於有人說,他要沒非法挪用公款咋會有錢去賭石獲利?~但他挪用公款已經受到相應處罰了~除非法律規定,挪用公款方式賺錢也非法,否則就只能追回損失,處罰判刑挪用公款本身~賭石所得盈余,不能沒收~

那麽看下司法解釋,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壹方取得財產利益;壹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那麽挪用公款自然有相應損失,但賭石獲利的那部分,公司有相應損失嗎?顯然沒有 所以就不構成“不當得利”

因此只應該追回損失,並進行相應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但賭石獲利,不應該沒收~於法無依~

可話是這麽說,實際情況就不壹定了~這說明法制還不完善

挪用公款二千萬用於賭石並成功獲利的認定與處理:

首先,挪用公款二千萬,肯定構成犯罪,而且屬於數額巨大,處刑也較重的。

其次,賭石是壹種風險投資行為,因而應當認定是壹種營運行為。挪用公款進行經營活動,不以三個月未歸還作為成罪條件,而是自實施經營行為之時開始就成立犯罪。挪用公款進行經營活動的收益,都屬於犯罪所得,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所得應依法追繳。所以,挪用公款所得收益無論多少,都不是犯罪嫌疑人所能得到的。

第三,挪用公款的數額,如數歸還單位後,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所得的收益,並不是所在單位所受的損失,因而這筆收益是不能歸單位所有的。依據法律規定,犯罪所得的收益,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沒收,上繳國庫。

這個問題,需要不同角度來看:

1、會計私自挪用公款進行賭石投資行為,屬於非法侵占公司財產罪,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並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2、賭石屬於壹種風險投資行為,裏面包含專業知識、挑戰能力、冒險精神、豐富的經驗和運氣。這位會計人員鬥膽挪用公款進行冒險投資,即偷雞生蛋,現在蛋歸屬於誰?

公司不壹定能夠全部獲得余下的8千萬,但是可以進行維權,讓會計人員賠償公司因資金缺口2千萬所造成的資金鏈周轉問題,從而給公司的信譽帶來不良影響,並給公司的經營效益造成損失。

這些僅僅是我個人的建議和觀點,希望可以給妳壹些啟發和幫助,歡迎大家相互討論學習。

夠膽將2000千萬拿去賭石的人,而且贏了十億,他壹定會處理得非常完美!拿出5億公司領導發獎金,自已代代平安5億,皆大歡喜!說不定還升職,

個人認為這個事情分兩個問題:

會計不管錢,他可以動得了錢,首先看出這個公司制度有問題,這個會計去賭石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

1.如果會計是以個人名義去賭石,資金來源於公司,那他是犯了挪用公款罪,公司可以追回挪用款項,並可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僅限於挪用款,至於挪用款的投資收益公司無權追償;

2.如果會計以公司名義去賭石(投資),那他犯的違反公司財務準則投資高風險項目,這筆錢還在公司這,投資本金和收益都歸公司,公司至多治他個濫用職權罪!

挪用公款不管妳賭石輸了贏了,都觸犯了國家法律,是犯罪!除了追回挪用公款之外,賭石所有贏利上收國庫,追究會計法律責任。

看來妳是準備大幹壹票

如果賭輸了,會計賠不起,只能坐監,公司可就虧死了,這個賭註實則是公司被會計拉水被動下註的,是公司賭錢,會計賭命,都冒了巨大的風險,因此,公司應分得大頭,會計雖是違法,但沒給公司帶來損失,還獲利巨豐,將功補過之外,可以獲得壹筆賭命酬勞,但不能多,以免鼓勵這種違法行為,給實體經濟帶來巨額風險,個人認為給50萬即可。不支持歸國庫,因為如果賭輸,巨虧的是企業,嚴重的話甚至引企業倒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