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貫徹了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要求。嚴禁通過偽造、變造醫療文書、虛構醫療服務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對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責令退回資金、暫停醫保結算、處以罰款、吊銷定點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等方式加大處罰力度,管好用好醫保基金,維護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
1.未按規定保存處方、病例、費用明細的,最高罰款5萬元。
(壹)未建立醫療保險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傳輸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相關數據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的;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療費用及費用結構等信息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服務,但急診、搶救等特殊情況除外;
⑦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2.誘導他人虛假就醫、購藥,最高罰5倍。
(壹)誘導、協助他人冒名頂替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與他人串通虛假開具費用單據的;
偽造、塗改、隱匿、篡改或者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
③虛構醫療服務;
(四)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行為。
三個。過度診療、重復處方、醫院掛床等。,最高罰兩次。
(1)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處方分解、超量處方、重復處方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三)重復收費、超標收費、分項收費;
④互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⑤利用醫療保障利益,為參保人員轉賣藥品、接受現金、實物返還或者獲取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⑥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⑦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