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法、有效憑證”,是指填制內容、方式符合有關稅收法規、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其中,合法的原始憑證包括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的發票以及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不套印發票監制章的專業發票和財政部門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據以及經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認可的其他憑證。
以原始憑證為例,合法、有效的憑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內容完整。包括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等。
2、章印齊全。從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的人員簽名、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填寫規範。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4、用途明確。壹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壹聯作為報銷憑證。壹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
5、手續完備。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職工因公外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借款原據。
6、業務真實。上述各項要求均必須建立在經濟業務真實發生的基礎之上。
擴展資料: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 “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壹律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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