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銷就是分攤核銷,分攤核銷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壹項資產可以在當期壹次性取得,但取得該項資產的成本應由以後幾個會計期間承擔。
比如為了生產商品,買壹個專利權需要654.38+00萬,產權是654.38+00年,需要每年攤銷。因此,10萬元雖然是壹次性資本性支出,但其價值應分攤到以後多個會計期間的成本或費用中。10年後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零,核銷完畢。
再比如三年購買固定資產,每年支付500萬。長期應付款初始計量三年總價15萬。假設固定資產現值為14萬,則未確認融資成本為14萬。
雖然654.38+0萬是本期取得資產的價格,但是分期購買產生的利息應該在三年內分攤。直到三年分配結束,未確認融資費用的賬面余額應為零,此時完成核銷。
但是前幾年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原因是待攤費用不符合資產的定義——“預計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預付費用本質上是壹種消費後的權利(獲得壹本雜誌)。既然是消費,就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以不宜將待攤費用歸入資產類。
需要註意的是,長期待攤費用並沒有被取消,而是保留在非流動資產賬戶中。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基於重要性原則,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期限長(壹年以上),金額大,壹次性攤銷會影響當年利潤;二是有望給企業帶來利潤,如固定資產大修理、改善費用等,都是生產經營的需要。
最明顯的就是開辦費,以前在長期待攤費用中列支,現在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費用不能給企業帶來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