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欄中的夥食費和雜費:因公出國人員的夥食費和雜費按規定標準支付給個人包幹使用,包幹天數按北京市因公出國赴港澳團組批準文件中批準的天數執行。另外:外方以現金或實物提供餐費和雜費,接待我團的出境人員不再收取餐費和雜費。公雜費可用於當地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
(因為餐費和公雜費標準提高了,個人不再收零花錢。)
第四欄其他:填寫國際會議註冊費、出國簽證費、保險費、防疫費及其他按規定報銷的項目。因出訪任務需要在壹國城市之間出差時,出國人員應事先列入出訪計劃,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出國人員在批準的計劃內出行,其城際交通費用憑有效的城際交通票據原件報銷。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