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供貨單位、外部運輸機構等收回的物資短缺或其他賠款,應沖減所購物資的采購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災害發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損耗,不得增加物資的采購成本,應暫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後分別處理,或結轉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或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等。
關註環球網校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物資毀損短缺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