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了關於公司發起人(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額,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額的規定。
2.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足額繳納出資額的規定。
3.新成立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變為認繳登記制,公司發起人(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看似幾句簡單的法規修改,可帶給企業的卻是翻天覆地的變化,今天就和大家來壹同來探討這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企業必須關註的3大核算及納稅問題。
壹、賬務核算關註點
註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並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企業的實收資本。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註冊資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額的部分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核算。
因此,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認繳但未實際投入的資本,認繳時賬務不作處理,實際投入時記入“實收資本”科目。而在實際操作中,在註冊登記時,我們很多財務人員都是根據註冊資本,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實收資本”科目,待實際收到投資後再沖減“其他應收款”,這種做法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規定。
案例:
某公司於2015年1月登記成立,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由甲乙丙三人發起,企業章程規定甲出資400萬元,乙以生產技術作價300萬元入股,丙出資300萬元,出資期限為10年。
2015年5月1日收到期甲實際投資100萬元,乙公司技術作價300萬元,丙公司投資50萬元。
(壹)錯誤處理方式
1、2015年1月登記成立時
借:其他應收款--甲400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乙300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丙300萬元
貸:實收資本--甲400萬元
貸:實收資本--乙300萬元
貸:實收資本--丙300萬元
2、2015年5月收到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150萬元
借:無形資產30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甲10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乙30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丙50萬元
(二)正確處理方式
1、2015年1月登記成立時
不作賬務處理
2、2015年5月收到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150萬元
借:無形資產300萬元
貸:實收資本--甲100萬元
貸:實收資本--乙300萬元
貸:實收資本--丙50萬元
二、印花稅繳納關註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因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國稅發〔1994〕25號文相關規定,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認繳但未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時,無需繳納印花稅,待實際收到投入資本時再繳納印花稅。
接以上案例
(壹)錯誤處理方式
1、2015年1月登記成立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5000元
貸:銀行存款5000元
2、2015年5月收到投資時
不繳納
(二)正確處理方式
1、2015年1月登記成立時
不繳納
2、2015年5月收到投資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2250元
貸:銀行存款2250元
三、企業所得稅扣除關註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中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於國稅函〔2009〕312號文是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公司法》修訂之前頒布的,因此,實繳登記制下的“應繳資本額”與認繳登記制下的“應繳資本額”的基數是不壹樣的。所在具體操作時,各地可能會產生較大的差異。
所以說,在認繳登記制下股東如果未投入相應的資本,需要依靠外借資本維持運轉,產生相應的利息費用,企業所得稅前可供扣除的計算基數會有所差異,需要納稅人與當地稅務機關進壹步溝通或進壹步關註新政策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