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確定各行業的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情況、工傷發生率和行業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