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同制定全國統壹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根據《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法律規定,企業和個人應妥善保管會計檔案,擅自銷毀、隱匿會計資料是違法行為,會被依法追究責任。如果有特殊原因,造成會計賬簿丟失或損毀,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提交相關證據資料,避免出現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