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會計責任大,因為私設小金庫本來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哪來的小金庫賬目清不清楚的說法。
根據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和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為了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切實將重點檢查階段查出的“小金庫”問題的懲處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中央政策的嚴肅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
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單位“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意見》,供各檢查組在代擬處理處罰決定書時執行,並供各省參考。
會計與出納之間是分工與協作的關系,主要表現為:
作為記賬憑據的會計憑證必須在出納、明細賬會計、總賬會計之間按照壹定的順序傳遞。它們相互利用對方的核算資料,***同完成會計核算任務,缺壹不可。
出納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與總賬會計的現金和銀行存款總分類賬,總分類賬與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明細分類賬中的有價證券賬與出納賬中相應的有價證券賬,均有金額上的等量關系。這樣出納、明細賬會計、總賬會計之間必須相互核對賬目以保持壹致。
會計工作必須實行錢賬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和會計檔案保管,不得負責收人、費用、債權債務等賬目的登記工作。總賬會計和明細賬會計則不得管錢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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