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用途分類
會計憑證按用途可分為專用會計憑證和通用會計憑證。
1,專用會計憑證,是指反映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的分類。這種記賬憑證根據經濟業務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1)收款憑證。收款憑證是指用於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2)付款憑證。支付憑證是指用於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業務的會計憑證。
(3)轉賬憑證。轉賬憑證是指用於記錄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業務的會計憑證。
2.通用會計憑證是指用於反映各項業務的會計憑證。
二、根據會計科目數量填列。
會計憑證可以根據會計科目的數量進行分類,分為單式會計憑證和復式會計憑證兩種。
(1)單壹記賬憑證。單壹記賬憑證是指只列示壹個會計科目及其涉及經濟業務事項金額的記賬憑證。借方賬戶稱為借方憑證,貸方賬戶稱為貸方憑證。
(2)復式記賬憑證。復式記賬憑證是指在同壹記賬憑證中反映每壹項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全部會計科目及其金額的憑證。
三、按其內容分類。
會計憑證按其內容可分為三類:單項會計憑證、匯總會計憑證和科目匯總表。
(1)單壹會計憑證是指只包含壹個會計分錄的會計憑證。上述專用會計憑證和通用會計憑證均為單壹會計憑證。
(2)匯總會計憑證是指將壹定期間內類似的單項會計憑證匯總後重新編制的會計憑證。匯總記賬憑證可分為匯總收款憑證、匯總付款憑證和匯總轉賬憑證。
(3)賬戶匯總表(又稱會計憑證匯總表、賬戶匯總表)是指根據壹定時期內的全部會計憑證重新編制的會計憑證,其目的是為了簡化總賬的登記手續。
擴展數據
基本要求
1.會計憑證的所有內容必須完整。
2.它必須以經過核實和正確的原始文件為基礎。
3.會計憑證應當連續編號。壹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會計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方式進行編號。
4.會計憑證的書寫應清晰、規範。相關要求與原始文件相同。
5.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張原始憑證填列,也可以根據幾張相似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列,還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列。但是,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不得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中。
6.記賬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對於收付業務,必須堅持先審核後辦理的原則,出納應在相關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上簽字,明確經濟責任。
出納應立即在填好的收款憑證或付款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上加蓋“已收”或“已付”戳記,以避免重復收付或漏收漏付的情況發生。
7.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會計憑證外,其他會計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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