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的程序:
1.各學院(系)應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時,根據本學院(系)的辦學條件和能力,填寫《學生接受轉專業計劃表》,按不超過各專業壹年級學生人數10%的比例上報教務處。報分管校長批準後,教務處向全校公布各專業的計劃錄取名額。
2.計劃錄取名額公布後,接收學院(系)將安排專人接待學生咨詢。同時,將根據專業實際情況,制定對轉學生的審核原則,包括審核內容、考核方式、程序等,並在征求意見期間向學生公布。
3.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第三學期第壹周)向基礎教育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並填寫《本科生轉專業審批表》(附表2)。基礎教育學院根據學生轉專業的基本條件,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學生類別進行資格審查(專業有特殊規定的,須經專業學院審查),並告知學生在慎重考慮的基礎上提出申請,經教學院長批準後,公示具有轉專業資格的學生名單;填寫《本科生轉專業申請匯總表》,根據學生申報的專業進行整理,並附相關材料報教務處。經初審後,由教務處提交給接收學院(系),並向全校公布各專業實際報名人數。如果失敗,將不再接受。
4.接收院校(系)應綜合考慮學生的學習成績、道德品質、興趣愛好等品質,選拔接收符合本專業培養要求的學生。審核後填寫《本科生轉專業接受情況匯總表(附表4)》報教務處。學院(系)接收學生的名額不得超過公布的計劃數。各學院(系)如需對學生進行面試,應提前為學生安排好時間和地點。學院(系)應優先錄取具有專業特長或實踐環節成績優異的學生。
5.教務處對接收學院(系)上報的《本科生轉專業接受情況匯總表(表4)》進行審核匯總,報分管校長審批,並向全校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轉專業學生名單公布後壹周內,學生可取消轉專業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6.教務處將公示的轉專業名單報分管校長審批,然後向基礎教育學院下發正式的學籍變動審批名單。基礎教育學院收到學籍變更審批單後,通知學生及時辦理轉專業相關手續,並做好學籍、成績等相關材料的轉送或接收工作(第三學期第四周)。
7.獲準轉專業的學生,憑教務處出具的《學籍變更審批表》到相關學院(系)和基礎教育學院註冊。
學生轉專業後,所取得的學分符合接收專業培養計劃要求,經接收學院(系)確認後予以承認;不符合條件者,經接收學院(系)確認後,可錄為選修課。學生轉專業後必須參加接收學院(系)指定的補課。接收學院(系)負責指導經考核合格的轉學生在新學期改變專業培養計劃、選修課程,並幫助其按照新的學習計劃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