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大對財務造假當事人的懲處力度。比如個人處罰下限可以提高到654.38+0萬元,上限可以提高到654.38+0萬元,對大部分個人來說還是比較震撼的。特別是對涉及財務造假的當事人,必須實行五年以上市場禁入,情節嚴重的,必須實行終身市場禁入。涉及金融詐騙的財務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金融工作。對於保薦人等中介機構,也要撤銷其5年以上的職業資格,讓相關當事人和中介機構不敢財務造假。
三是有效補償投資者損失。上市公司財務舞弊通常直接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因此要治理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就必須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補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引入集體訴訟機制,讓更多的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機制獲得賠償。畢竟,目前的個人訴訟模式已經嚴重阻礙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獲得賠償,不利於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集體訴訟不僅可以賠償投資者的損失,還可以對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起到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