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四川省山西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四川省山西商會是由山西籍或祖籍山西的經商人員自願組成的,在四川參加工商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新時期晉商精神和經營理念為引領,引領川陜商貿企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樹立企業形象。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積極為川陜兩省經濟發展貢獻力量,努力成為川陜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梁和紐帶。
第四條本協會的主管單位是四川省投資促進局。協會的登記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四川省山西商會辦公地址位於成都市青羊區金陽路19-21。
第二章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四川省山西商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職能:
(壹)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組織黨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2)加強會員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會員傳承晉商精神,自覺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好企業家。
(三)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4)溝通會員與各級政府部門的聯系與合作,積極反映會員的意願和合理訴求,做好協調工作,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五)組織各種業務和技術培訓,組織會員參加各種研討會、展銷會、經貿洽談會等商務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為川陜經濟合作提供服務;
(6)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組織各種有益的活動,增加商會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七)建立商會門戶網站和信息資源平臺,創辦商會期刊,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開展政府、相關組織和成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建立企業法律援助中心,為會員提供經濟、政策、法律咨詢和援助服務;
(九)協助山西各級政府在川招商引資,為川晉經濟發展出謀劃策;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四川省的山西籍人員(具有法人資格)投資興辦的。
各類企業;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2)向秘書處提供申請人壹寸彩色照片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及公司簡介或宣傳資料1份;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應當主動書面或口頭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連續兩年未參加商會年度註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壹條會員以商會名義謀取私利等嚴重違反章程或拒不執行商會決定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二)有本商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成員資格是自願的,成員可以自由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商會章程,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執行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積極
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為協會出版物投稿;
(四)關心和支持本協會的工作,自覺接受本協會的監督;
(五)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6)發展會員。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協會會員大會的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的收取標準;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討論和決定理事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和執行理事,選舉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五)決定商會的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15條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始得舉行。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換屆延期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其職能和權力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批年度會費和財務計劃及收入。
決算;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的設立、變更和變動。
撤銷;
(五)組織籌備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領導協會所屬事業單位,推薦任命秘書長,決定事業單位負責人。
任命負責人,決定聘請律師作為商會的常年法律顧問;
(七)審定會員資格和取消會員資格;
(八)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4、5、6、7、8、9項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三分之壹)。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壹般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山西籍或山西省駐川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自願
為商會做貢獻;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大的影響力。
具有壹定的社會影響力和群眾基礎;
(4)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是專職的;
(5)刻苦練習,能夠堅持打贏,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四)選舉秘書長,並授權秘書長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
(五)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常務副行長、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行長不在時,由行長委托常務副行長代行行長職權;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協會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
(二)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公室、分支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協助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開展工作;
(五)處理會長和理事會交辦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1名監事,2名監事。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壹)監督和糾正違反商會章程和宗旨的行為;
(二)監督商會工作的實施,並監督執行;
(三)監督檢查商會內部管理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商會的財務管理,督促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保證財務收支的透明度;
(五)監事會有權對本商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查詢。監事會成員有責任和義務將商會工作人員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提交董事會審議罷免;
(六)監事會成員必須嚴格按照商會的宗旨和章程開展工作。監事會受董事會和全體成員監督。如果監事會三分之壹成員要求罷免,商會有權召開董事會決定其罷免。
第二十八條商會設立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幹辦事機構和服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協會邀請部分在職領導擔任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邀請壹些德高望重的退休領導、專家學者擔任我們的顧問。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二)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三)本協會銀行賬戶的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主要用於:
(壹)商會的日常辦公費用;
(二)組織相關活動的費用;
(三)購置協會的固定資產;
(四)宣傳資料費用;
(五)與商會工作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資金使用的原則
會費應當專款專用,只能用於會員服務和商會的各項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壹)資金使用實行監督和審計制度。
(二)會員有權了解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經費實行預算審批制,秘書處定期向秘書長和會長提交經費使用和收入情況的報告。
(1)協會的資金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或用於其他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商會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商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款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商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在商會工作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修改後的商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後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2月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