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