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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回避原則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委派會計人員時應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的出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45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公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