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財政部27號令)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並領取由財政部統壹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