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1504也可設置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不包括已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達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與交易成本之和,借記本科目(成本)。
根據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或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根據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準備金”、“應交稅金”。
(2)未減值的可供出售債券分期付息、壹次性還本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債券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未發生減值的可供出售債券,如果是還本付息債券投資,應按資產負債表日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債券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擴展數據:
壹、企業在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核算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為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賬款。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的,其形成的匯兌差額也應計入當期損益。
以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於可流通權益工具的現金股利,在被投資單位宣布支付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3.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處置部分對應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二、會計處理原則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交易成本入賬,並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
2.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或損失,除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產生的減值損失和匯兌差額外,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在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3.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產生的匯兌差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
4.以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產生的現金股利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被投資單位宣布分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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