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
2.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3.遞延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這個公式得出的正數就是遞延所得稅費用;負數是遞延所得稅收入。上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必須對應“所得稅費用”,從而影響遞延所得稅費用或遞延所得稅收入。
會計處理: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資產。
根據稅法規定,未來年度可由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所產生的所得稅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時,應按所得稅準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
(2)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大於該科目余額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如果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少於本科目余額,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預計未來很可能不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按減記金額借記“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