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止。重組時間應根據各方意願和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因此,破產重整的執行期限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決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二條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止。
2.破產重整壹般持續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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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債,進行破產重整,與破產不同。破產重整的重點是重新整合企業。企業申請破產重整後,會有實施重整計劃的期限。邊肖會和妳壹起了解的。
1.破產重整壹般持續幾年?
我國新的“破產執行期”是在債權人願意接受法律且不損害社會或他人利益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就重整計劃協商確定的。
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實施不屬於重整程序,不可能也無法派出專門的法官監督重整計劃的實施。因此規定管理人監督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需要壹定的成本。如果監管期限過長,會增加人們的利益。因此,最好在重整計劃中明確監督期限,給債權人壹個合理的預期,這樣就不用擔心重整計劃表決時監督成本的不確定性。需要指出的是,監管期是指重整計劃,壹般短於或等於實施期。重組方案批準後實施,如債轉股、企業合並、分立等。署長監督的是這些關鍵措施的執行情況。對於部分債權的分期償還,債務人不履行的,相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強制執行重整計劃或者方案。
二。破產重整程序
1,公司出現在破產法中。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後,接受申請後,聲明其出資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申請重整。(《破產法》第7條和第70條)
3.法律規定申請重整的,責令債務人重整並公告。(破產
4.指定經理。
5.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確定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審核,編制債權表,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核實。
7.自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8.破產重整中,債務人進入重整期後,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業務,管理人應當經債務人同意,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第81條)。應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的請求,可以裁定延長三個月。未按時提交的,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破產。(《破產法》第79條)
10.債權人會議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應當出席會議,分組討論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第82條和第84條)
11.如果表決小組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則重整計劃獲得通過。未獲通過的,依照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破產法》第86條和第87條)
12.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經審查認定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經批準的重組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所有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被采納且未依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采納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第86、88和92條)
13.重整計劃草案批準後,債務人應當負責重整計劃的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營業事務移交給債務人。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實施。監督期間,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實施情況和接管人的財務狀況。
監督期限屆滿後,管理人應向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監事的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第89、90、91條)
14.重整計劃執行期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終結,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第93條)
破產重整的執行期限壹般為幾年,我國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為了防止企業逃廢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可以在重整計劃中約定具體的執行期限。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即使這個期限很長,法律也不會禁止。執行期滿後,如果企業仍未恢復良好經營,將宣布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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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產重整有法定期限嗎?
重組制度符合公法和私法。
重整制度具有突出的法益平衡。重整制度不僅在協調債權人、債務人、投資者和關聯企業的利益沖突方面具有顯著的調節功能,而且在平衡利益相關者的個體利益和員工、政府、國家及其他社會利益的沖突方面具有平衡的妥協功能。
重組制度具有很強的社會本位性。
破產重整制度是我國新破產法規定的壹項獨立制度。
四。破產重整裁定的執行期限?
壹般情況下,重整計劃的實施規定重整期限為6至12個月。
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計劃的強制執行期限,而是由當事人就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願意接受較長的執行期,主要是合法的,不損害社會或他人的利益,法律就沒有禁止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