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應用指南》(財稅[2006]18號)第四條規定:“備件和維修設備通常確認為存貨,但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如企業(民航運輸)的高價周轉件等,應確認為固定資產。
維修設備是指為保證企業正常運轉,起工具作用和輔助操作的壹些設備,壹般達不到固定資產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