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公務員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放假,春節假期7天。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改變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和保險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在公務員錄用和任用中,存在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行為。,公務員主管部門將視情節作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限制報考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壹百零五條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事業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用人機關代表、聘任制公務員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