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地方稅收、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的征收管理。
(三)落實征收管理制度和檢查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負責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五)檢查、監督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六)組織稅收政策法規宣傳和理論研究。
(七)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稅收計劃、會計核算、統計和票證管理。
(八)根據授權或權限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
(九)負責地稅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
(十)承辦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