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
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
1、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
2、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
3、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準。
擴展資料:
由於法定公益金與壹般盈余公積(含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有不同的用途,企業應當分別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提取盈余公積時,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應當按照轉增資本前的實收資本結構比例,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明細賬,相應增加各所有者對企業的資本投資。 註意:2006年公司法修改後,法定公益金已經取消,改為任意公積金的內容
百度百科-盈余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