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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欺詐案件

穗恒運(000531)是壹家在深交所上市的發電企業。2007年,國家實施了“給發電機組更大壓力”的政策。公司三臺5萬千瓦發電機組面臨停工,公司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6543.8+0.08億元。但與此同時,該公司啟動了兩臺30萬千瓦的機組,並需要為關閉小機組支付賠償。這個數額是壹個不確定的數字,從1000多萬元到幾千萬元不等,賠償最終由政府承擔還是由隋恒雲承擔也不確定。但是財務經理不得不提前考慮這個問題,因為當年可能關停的3臺5萬千瓦機組已經給企業造成了損失。如果將這筆賠償作為費用處理,無疑會增加今年的虧損。考慮到這個後果,財務經理想到了資本化。但與審計師溝通後,審計師不同意資本化。後來咨詢了獨立董事和審計人員,大家都認為這是企業遇到的特殊的新經濟業務,最好征求權威部門的意見。於是,財務經理起草了壹份《電力建設項目小機組停工補償支出會計處理咨詢函》,向企業會計準則專家委員會求助。該信全文如下:

淺談“大電小電”電力建設項目

關於關停小機組補償支出會計處理的咨詢函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專家委員會:

我公司是壹家以發電和供熱為主的地方能源企業,在深交所上市。現在我們遇到了壹個特殊的經濟問題,我們不確定它的會計處理。求指教,回答壹下。

由我公司投資控股的廣州恒運熱電(D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運D廠”)新建兩臺國產亞臨界30萬千瓦燃煤供熱機組,為全國首批電力建設項目。所謂“大壓小”,就是允許大機組新建,相應容量的小機組必須關停。

由於恒運D廠沒有可替代的小機組容量,應關停的兩臺新建30萬千瓦機組的容量需要從外部獲取。這需要壹定的考慮,即需要向打算關停小機組的單位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以下簡稱“補償”)。

我們認為“減少”恒運D廠補償支出的實質是新機組獲準建成投產的必要支出。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些補償費用符合資本化的條件,應當予以資本化。此外,根據目前國家電力建設政策,恒運D廠兩臺30萬千瓦機組的容量也可以作為未來新增更大容量機組的替代容量,也有其相應的市場價值。從這個角度看,這些補償費用符合無形資產形成的條件,似乎應該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我們的問題是,恒運D廠的上述補償支出是作為“資本化”處理,還是作為“無形資產”處理?還是其他會計處理?什麽樣的會計處理方式最合適?

我寫信來求教,請回復!

感謝您的支持!

廣州恒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