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大電小電”電力建設項目
關於關停小機組補償支出會計處理的咨詢函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專家委員會:
我公司是壹家以發電和供熱為主的地方能源企業,在深交所上市。現在我們遇到了壹個特殊的經濟問題,我們不確定它的會計處理。求指教,回答壹下。
由我公司投資控股的廣州恒運熱電(D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運D廠”)新建兩臺國產亞臨界30萬千瓦燃煤供熱機組,為全國首批電力建設項目。所謂“大壓小”,就是允許大機組新建,相應容量的小機組必須關停。
由於恒運D廠沒有可替代的小機組容量,應關停的兩臺新建30萬千瓦機組的容量需要從外部獲取。這需要壹定的考慮,即需要向打算關停小機組的單位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以下簡稱“補償”)。
我們認為“減少”恒運D廠補償支出的實質是新機組獲準建成投產的必要支出。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些補償費用符合資本化的條件,應當予以資本化。此外,根據目前國家電力建設政策,恒運D廠兩臺30萬千瓦機組的容量也可以作為未來新增更大容量機組的替代容量,也有其相應的市場價值。從這個角度看,這些補償費用符合無形資產形成的條件,似乎應該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我們的問題是,恒運D廠的上述補償支出是作為“資本化”處理,還是作為“無形資產”處理?還是其他會計處理?什麽樣的會計處理方式最合適?
我寫信來求教,請回復!
感謝您的支持!
廣州恒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