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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壹下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徐莉高誌海)朱江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北京某銀行分支機構主任戴某勾結,采取掛失、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最終在北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06月5438+0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案件中扣押的10余萬元退還銀行;繼續追繳詐騙所得款項。

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某銀行分支機構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在戴某的指使和幫助下,采取掛失存折、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等方式,分別於1998年3月將馬某2000萬元中的10000元轉入分支機構自用。9月,1998,馬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的3000萬元,轉入其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1999 5-6月,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的2億元中有8400萬元被轉出並被詐騙。事發後,該支行賠付馬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6年2月26日回國。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勾結,進行金融詐騙,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壹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