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營業額4000萬業務招待費= 4000萬* 0.5% = 20萬元;
實際招待費的60% = 25萬元* 60% = 15萬元;
取兩者較小數據的原則,允許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654.38+0.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業務招待費25萬元-654.38+0.5萬元= 654.38+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