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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中考港澳戶籍如何填報誌願

華僑子女的照顧政策按市教育局《關於華僑子女在我市就讀有關規定的通知》(東教基〔2008〕5號)執行。

附:關於華僑子女在我市就讀有關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

松山湖管委會科教局、各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宣教辦、市直各校:為貫徹落實東教基〔2008〕5號文件精神,根據新時期華僑教育發展需要,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對申請來我市就讀的華僑子女,制定試行以下實施辦法:

壹、《東莞華僑子女入學證》每年4月25日至5月25日辦理。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須在此期限內向市外事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二、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規定,每個華僑家庭

不超過2人申請就讀我市公辦學校。

三、華僑、華人子女報考我市中小學。

(壹)市外事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之後頒發了《東莞市華僑子女入學證》。

(2)申請人持市外事局出具的《東莞市華僑子女入學證明》及所需資料復印件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申請入學,填寫《東莞市華僑子女入學申請表》。經市教育局基礎教育審核並在《東莞市華僑子女入學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符合條件的由鎮(街道)宣傳教育辦公室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初中屬莞城的由市教育局直接安排。

(三)各接收學校接收華僑子女後,應按照東教基〔2008〕5號第六條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註冊手續。

四、辦理《東莞華僑子女入學證》所需資料。

(1)東莞華僑子女應提供以下信息:

1,法定監護人的申請;

2、法定監護人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或出生證明(經公證機關公證);

3.繼續學業的學生需要提供原學歷證明;

4.法定監護人提供祖籍村(居)委會出具的確認其原籍的證明,經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審核,分管僑務工作的領導簽字確認;

5.外國人就業證明和國內房產證;

6.如果是華僑,需要提供中國駐華僑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華僑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身份證明或認證文件的,可以在其居住地的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需經公證部門公證。華僑在僑居國未與中國建交的,需經與中國和華僑居住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到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部分領館不能出具證明,視具體情況特殊處理):

7.如果是中國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和護照。

(二)在東莞投資的華僑子女應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監護人的申請;

2、法定監護人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或出生證明(經公證機關公證);

3.繼續學業的學生需要提供原學歷證明;

4.外國人就業證明和國內房產證;

5.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

6.如果是華僑,需要提供中國駐華僑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華僑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身份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的,可以在我國駐外使領館居住。

由公證部門出具並公證。如果華僑在僑居國沒有與中國建交,則需要通過與中國和華僑居住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到中國在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部分領館無法出具證明,根據具體情況會有特殊處理);

7.如果是中國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和護照。

(3)在東莞就業的華僑子女應提供以下信息:

l、法定監護人的申請書;

2、法定監護人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或出生證明(經公證機關公證);

3.繼續學業的學生需要提供原學歷證明;

4.外國人就業證明和國內房產證;

5、由聘用單位(公司)出具的聘用證明和勞動合同;

6.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個人所得稅)。

7.如果是華僑,需要提供中國駐華僑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華僑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身份證明或認證文件的,可在其居住地的我國駐外使領館為其出具,需經公證部門公證。華僑在尚未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居住的,需經與中國和華僑有邦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到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對於部分不能出具證明的領館,視具體情況作特殊處理);

8.如果是中國人,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證和護照。提供上述信息的申請人需要出示原件和復印件壹式三份。

5.法定監護人不能或者無力照顧上學兒童的,應當依法委托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委托監護人)照顧上學兒童。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法定監護人與受委托監護人簽署的委托監護協議文本。

(二)受委托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外國人就業證明、國內房產證。

六、錄取華僑子女是壹項政策性工作,各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宣傳教育辦公室、市直學校,應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如發現違反規定的證明和偽造證明,取消學生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東莞教育

200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