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如何實施對各單位的會計監督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人民銀行對會計監管負有如下職責:1.基本職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2.相關金融監督管理。第壹,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第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第三,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第四,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第五,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