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籌建期間發生各項支出時,可通過“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各項開辦支出。當籌建期結束後,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與開辦支出的規模,選擇合理的攤銷方式。
籌建期間,發生各項支出時,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籌建期結束之後,如果開辦費支出規模較小,企業可選擇壹次性攤銷,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籌建期結束之後,如果開辦費支出金額巨大,使用壹次性攤銷並不合理,企業需選擇分期攤銷,壹般攤銷期不低於3年。每期進行攤銷,截止攤銷期結束,長期待攤費用全部攤銷完畢。分期攤銷時,賬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分期)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分期)
需要註意的是,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於開辦費的相關規定存在不同,根據稅法的要求,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需要註意進行納稅調整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5-0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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