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服務公司章程

服務公司章程

服務公司章程範本

 隨著社會壹步步向前發展,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壹定的規範作用和約束力。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我整理的服務公司章程範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服務公司章程1

  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如下: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壹)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壹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壹)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人,副董事長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____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註: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滿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註: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____%的法定公積金;____%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並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壹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壹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公司章程2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同出資,設立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第四條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範圍用語規範》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為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壹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壹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壹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壹)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公司設立經理壹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壹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至____年___月__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壹式五份,並報公司等級機關壹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年___月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