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儲存等服務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和信息,實現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起,就有經濟互助。有壹定的組織結構,成員享有壹定的權利,承擔壹定的責任。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程序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編制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編制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壹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成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使用本機構提供的服務和生產設施;
(三)按照章程的規定或者會員大會的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章程、會員名冊、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財務審計報告;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