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會計貌似是沒有辭退員工的權利的吧,妳已經過了試用期,她辭退需要理由,並且需要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或者多付壹個月的工資才能夠辭退妳,她都沒有做到,並且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交接現金數目不對苛扣工資更是沒有道理。就算現金數目不對,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也是掌管鑰匙的人負有同等的責任,但是賠償和工資應該分開算。另外就如其他網友所說,會計是沒有資格掌管現金的。妳直接去告到勞動監察部門吧,免費的 我之前有個同事告過,他們人都還可以(地區不同 妳先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