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戶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擴展資料:
現金管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的貸款,應當通過銀行以轉賬方式進行結算。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方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戶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2、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發放的貨款,應以轉賬方式支付;對於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百度百科-現金管理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