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科目核算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捐贈收入。
二、本科目應按捐贈資產的用途和捐贈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捐贈收入的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1)接受捐贈的貨幣資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按確定的成本借記“存貨項目”、“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用等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本科目。
(3)捐贈資產按名義金額入賬的,按名義金額借記“存貨”、“固定資產”等科目,本科目的當天入賬;同時,根據相關稅收、運輸貨物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將本科目的本期金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本科目,記“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後,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