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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監督機構工作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監督機構。第三條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監督的需要,對企業資產、負債、權益、損益、重大經營決策及其他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的安全。第四條市政府國資委按照規定向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含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監事會;向不設董事會的城投企業派出財務總監。

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設立。第五條市政府國資委負責監管機構的日常管理,協調監管機構與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系。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協助監督機構依法開展工作。第六條監督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由市政府SASAC具體負責撥付。第七條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和財務總監的選任實行回避制度。第八條監事會由65,438+0名主席和若幹名監事組成,成員不少於3人。

監督機構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第九條監管機構人員的崗位資格和工作待遇按照《青島市國有資產監管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是專職的。

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專職監督員由市政府SASAC任命;兼職監事應當由企業職工代表擔任。

兼職監事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並報市政府SASAC批準。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兼職監事。第十條監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和財務總監不得在同壹企業連任。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可以同時擔任1至3家企業的監事會職務;財務總監原則上在城投企業工作。第十壹條監事會和財務總監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檢查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監督企業改制、重組、並購、重大投資和投資收益;

(四)監督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監督和評價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參與對企業及其子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和經營業績的審計;

(六)會簽企業上報SASAC的涉及市政府改制退出、產權變動、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相關文件;

(七)向市政府SASAC報告;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財務總監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對《企業財務聯合會簽制度》規定的事項進行會簽。第十二條監事會主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組織重大監督事項的調查、處理和報告;

(四)審核並簽署監事會報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出席有關會議;

(六)依法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監督機構應當每年對企業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第十四條監督機構通過以下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壹)出席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經理辦公會議、財務審計工作會議以及監督機構根據職責應出席的其他會議;

(二)聽取企業負責人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對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企業內部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會簽企業向市政府SASAC提交的有關文件,會簽企業財務會簽制度規定的事項;

(四)查閱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五)檢查企業財務和資產狀況,了解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必要時要求企業負責人作出說明;向財政、工商、稅務、勞動和銀行等有關部門調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六)監督機構根據職責可以采取的其他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