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會計法》規定,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