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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時拒不提供帳簿資料的,稅務機關會如何處理?

壹、《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第六十壹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壹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壹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三、《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被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細則》有關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的規定處理:

(壹)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檢查人員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制與稅收違法案件有關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損毀、丟棄有關資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行為的”。

第四十壹條規定:“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將發現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告知被查對象;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或者證據的,經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壹審程序中補充相應證據”。

第五十九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壹般不予采納”。

五、情況分析

(壹)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建立賬簿,若確為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依照該條規定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若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需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二)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納稅人的賬簿資料進行檢查,也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檢查,包括依法查詢存款賬戶、儲蓄存款。

(三)稅務機關有權責成妳提供相關資料,有權依法采取必要的方式對妳的收入進行核定。

(四)對於檢查期間依法要求妳提供妳,而妳不提供的資料,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處罰決定之後,若妳對相關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五)若在檢查期間妳告知稅務機關未建賬,其後又有其他證據證明妳為隱匿賬簿,且有追繳稅款的話,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按照偷稅進行行政處罰。

(六)偷稅情節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所列情形的(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稅務機關將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對於逃避繳納稅款罪的審理和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七)若在檢查期間妳告知稅務機關未建賬,其後又有其他證據證明妳為隱匿賬簿,即便沒有追繳稅款,稅務機關也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依照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